中国农家乐协会章程
点击数:19972017-06-13 10:52:55 来源: 重庆市大足区星级农家乐产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农家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各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社会 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农家乐协会 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委员会是中国农家乐协会领导下的行业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协会赋予的职能任务,接受协会管理与指导,在本行
业的服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委员会由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予以设置,经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后成立。
第四条 委员会是团结、联系从事本行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营利性机构,为推动本行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中国农家乐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
(二)反映农家乐行业会员愿望,保护农家乐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家乐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行业的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
(四)组织指导农家乐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有主管部门委托授权下,创建自主创新型、节约型、安全生产型、诚信、和谐企业开展各类相关的交流活动,展览展示。研究行业开掘市场和科学管理的经验,进行经验交流和质量与绩效评估,为行业的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五)组织农家乐管理培训、服务交流、竞技赛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授权办理专业资质评估、行业的专业技术和职业资格证书,提高产业素质。
(六)组织农家乐相关的会展活动,扩大国内、国际交流和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编辑出版有关资料、刊物、传播交流国内外旅游信息和研究成果,为农家乐行业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业务咨询服务。
(八)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共同促农家乐行业的健康发展。
(九)组织促进农业和旅游业、及相关领域的发展,加强和保持与农家乐行业间的联系和沟通,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十)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关活动。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本行业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全国从事农家乐旅游业的部门、企业、农家乐协会和与农家乐产业相关的单位。
(二)个人会员:从事农家乐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农家乐相对集中村的村级组织负责人,有志于发展农家产业的人士。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有权向本协会提出来协会工作及农家乐行业发展的要求,批评质询和建议。
(六)在本行业有显著成绩的,对本协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者,优先获得本协会的表扬、奖励和推荐。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利益;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理事会履行职责;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和自愿适当资助;
(四)、服从本协会制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产业发展指导规划;
(五)、与本协会经常联系,会员间互助协作、提供信息、交流经验。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农家乐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的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订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是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资助及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经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不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协会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于 2010 年 10月 12 日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文转自:中国农家乐协会网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农家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各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社会 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农家乐协会 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委员会是中国农家乐协会领导下的行业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协会赋予的职能任务,接受协会管理与指导,在本行
业的服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委员会由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予以设置,经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后成立。
第四条 委员会是团结、联系从事本行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营利性机构,为推动本行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中国农家乐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
(二)反映农家乐行业会员愿望,保护农家乐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家乐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行业的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
(四)组织指导农家乐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有主管部门委托授权下,创建自主创新型、节约型、安全生产型、诚信、和谐企业开展各类相关的交流活动,展览展示。研究行业开掘市场和科学管理的经验,进行经验交流和质量与绩效评估,为行业的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五)组织农家乐管理培训、服务交流、竞技赛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授权办理专业资质评估、行业的专业技术和职业资格证书,提高产业素质。
(六)组织农家乐相关的会展活动,扩大国内、国际交流和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编辑出版有关资料、刊物、传播交流国内外旅游信息和研究成果,为农家乐行业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业务咨询服务。
(八)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共同促农家乐行业的健康发展。
(九)组织促进农业和旅游业、及相关领域的发展,加强和保持与农家乐行业间的联系和沟通,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十)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关活动。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本行业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全国从事农家乐旅游业的部门、企业、农家乐协会和与农家乐产业相关的单位。
(二)个人会员:从事农家乐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农家乐相对集中村的村级组织负责人,有志于发展农家产业的人士。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有权向本协会提出来协会工作及农家乐行业发展的要求,批评质询和建议。
(六)在本行业有显著成绩的,对本协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者,优先获得本协会的表扬、奖励和推荐。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利益;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理事会履行职责;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和自愿适当资助;
(四)、服从本协会制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产业发展指导规划;
(五)、与本协会经常联系,会员间互助协作、提供信息、交流经验。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农家乐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的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订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是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资助及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经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不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协会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于 2010 年 10月 12 日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文转自:中国农家乐协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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