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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星级农家乐产业协会章程

点击数:20722017-06-29 15:07:21 来源: 重庆市大足区星级农家乐产业协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重庆市大足区星级农家乐产业协会。名称中的专用通名“星级农家乐产业 ”涵义是指: 按照工商,食药监等部门相关规定依法成立, 并经商务部门评定的三星级以上的农家乐(乡村酒店)所组成的行业产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从事“农家乐”经营、服务等相关工作的非机关单位和个人及有志于发展农家乐产业的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从事“农家乐 ”经营的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学习餐饮.旅馆行业知识,规范农家乐经营管理,总结交流农家乐休闲产业的先进经营管理经验,示范推广“休闲农家 ”经营管理的成功模式,提供优质服务,增加产业效益,逐步培育引领大家往乡村休闲观光,生态采摘,乡村度假等业态转型。加快融入大足区的全域休闲旅游战略,使我区的星级农家乐品牌化、产业化、规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大力提升我区乡村休闲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大足区商务局,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并自觉接受区党建、外事、发展改革、人力社保、财政、审计、税务、金融、新闻、网信、公安、安全等相关行业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依法监管。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大足区智凤街道办事处茅里堡村7组(租用谭显锋的民房)

第六条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规定,本会声明:

(一)本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没有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也不设立分支机构;

(二)本会负责人没有兼任其他社会组织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职务);

(三)本会准予成立登记前,尚未以本会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没有向非特定对象即发起人以外的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

(四)本会在登记机关准予成立登记前(包括取得前置许可的业务),发起人以本会名义开展的与发起有关的活动(包括营运活动)的法律责任均由发起人负责,并不享受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本会名称和业务   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

    (六)政府部门   授权或委托本会行使行政审批,本会的业务   涉及政府事务事项;

(七)本会举办(注册)资金由本单位的举办发起人谭显锋、肖鹏、陈代新、杨英、宋忞蔚、刘琼、肖文宏、肖宪策、黄忠敏,刘代全10人分别捐资3000元,总计(人民币)三万元,举办、发起、捐资人承诺对所捐资金、财产和本单位财产没有所有权、使用(承包)权、转让权、分配权和处置权;

(八)本会的举办发起(捐资)人声明并承诺自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是被执行失信人员、也不是公务员和非公务员任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

(九)本会遵守《慈善法》规定, 不愿  申请为慈善组织;

(十)本声明和承诺是真实、合法的,本会及举办发起(捐资)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星级农家乐的宣传、推介活动和主题活动。促进大足区农家乐整体水平的稳步持续发展。

(二) 开展业务咨询和服务。研究并掌握相关行业的最新技术资料,及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农家乐单位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逐步提高大足区星级农家乐的整体水平。

(三) 开展行业间各种形式的学习交流考察活动积极推广农家乐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

(四) 履行行业自律职能,规范会员行为。严格遵守市场规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倡导和建立诚信经营承诺。行业自律制度;在行业内规范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指导会员单位搞好优质服务.

(五) 依法维护本行业和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按国家规定设立和管理本会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八)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争议问题的解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单位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总数应达到法定要求,单位会员代表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应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本章程第八条和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

 1、在本区域内从事农家乐的饭店、旅馆和与农家乐产业相关的非机关(参会)单位,且信用良好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或取得工商执照的经营者。

 2、被区及以上商务,食药监,旅游部门授矛三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或三星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会员 :

 1、从事农家乐产业经营的管理者、有志于发展大足区农家乐产业的人士;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入会活动不受限制的中国大陆公民。

 2、在农家乐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

(二)提交(填报)入会申请书(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常务理事会授权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有关信息和相关技术资料,享受上级部门对农家乐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四)免费将农家乐或其他经营单位授权信息发布在本协会网站上;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在本行业有显著成绩的,对本协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者,优先获得本协会的表扬、奖励和推荐。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家乐行业作风以及社会公德。

(二)执行本协会的协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加强与本协会联系,为协会提供相关信息和经验;

(七)有经营业务的会员,要遵守本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自主经营、公平竞争、自负盈亏、优胜劣汰的市场原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及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交还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有损害协会形象和利益的,经理事会通过,给予会员批评,警告,公开署名通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负责人;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本会负责人总数不得少于3人。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一般为奇数。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行政办公人员的薪酬标准和办公费用列支范围与标准。

(十)决定会员所享有的优惠及对会员的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不良的社会信用记录。

(八)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任职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受理事会委托审查会员的吸收等事;

(四)主管本协会财务和资产使用;

    (五)监督、指导本协会业务部门、提名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六)其他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組成,行使理事会授权除本章程第十五条()()()项外的其它工作事项的决定。会长办公会议须经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仪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年度工作的计划实施;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常务副会长做好具体工作;

(二)协助常务副会长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各分会秘书长会议协调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不超过两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会长、常务会长、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本会举办的实体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但须经工商登记注册,并与本会分开营运,另行制定章程须经本会的理事会审定认可。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九条  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条  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党建和工青妇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大足区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组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同时设立工、青、妇的组织,并为工、青、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一节  资产财务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资助及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举办的实体机构上交的自身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三)监事长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三)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六)监事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五)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监事长、监事、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内部管理规定,超越职权或者怠于履职的;

(二)工作中隐瞒情况或者虚假报告的;

(三)与本会实体机构交易,损害本会利益的;

(四)参与与自身利益有关的决策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本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节  不良记录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发起人、负责人、监事(长)、会员以及工作人员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将违背下列规定和本章程其它规定的不良行为报登记机关给予备案进行失信惩戒。

   (一)不得抵制本会的公益活动。本会会员擅自不参加或者抵制本会组织的义务诊疗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的,按本章程规定处理。

   (二)不得违背本会的竞业禁止约定。本会发起成立至被注、撤销期间,本会的发起人、负责人、会员在大足区内另行发起、或加入与本会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按损害本会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处理。

   (三)不得泄露本会有关涉密事宜。本会的负责人、会员、工作人员、监事(长)在参加本会活动或工作中所知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未经批准而擅自向外泄露或提供获利的,按本章程规定处理。

   (四)不得改变本会非营利性的性质。本会负责人、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致使本会被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或者因未经同意擅自以本会名义开展营利、违法活动受到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本会有关涉事责任人员,按损害本会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处理。

    (五)不得侵害或损害本会的利益。本会负责人、监事(长)、工作人员因个人不作为、乱作为或失职、渎职等原因,致使本会受到登记机关等行政处罚、或被纳入诚信“黑名单”或“异常名录”组织的,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严重的其他应予除名的情形处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不按规定报告年度工作并未向社会公开.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4日第一届会员筹备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理事会通过的,请完善下列事项==============

理事会成员签名(按手印)

     理事长:

   

   理  事:

 

 

 

 

 

 

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